员工不同意劳动合同条款导致未签合同,公司要付二倍工资吗?(二审判决)
- | 2021-01-17 13:57:21
2017年1月5日胡八入职明斯克公司工作,2017年3月公司给胡八一份劳动合同并要求胡八签订,其中保密协议第4条规定劳动者调离用人单位或合同期满,应承担不对外泄露商业秘密的义务,并保证在五年内不从事与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有关的工作,并不得在同类竞争企业任职或者从事同类产品和同类业务,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除赔偿因此给用人单位带来的直接损失以外,还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10万元。
胡八查看上述合同后以竞业限制条款及违约金过高为由提出异议,拒绝签订,并告知公司没有上述不合理条款他就签订,公司则答复胡八条款不能改,在他公司干就要签订劳动合同。
胡八工作至2018年1月2日,后未再提供劳动。2017年2月至11月,公司每月通过银行打卡的方式支付胡八3500元,2017年12月支付4855元。
2018年2月2日,双方就合同条款事宜进行协商,但协商不成。
2018年2月8日胡八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等。
2018年4月11日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胡八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9355元,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本案并非公司故意不订劳动合同,不符合二倍工资罚则的立法目的,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协商过程,一审中,胡八主张在发现合同条款不合理后他未签订,后来为表示退让,他提出降低违约金金额就签订,再后来又退让,表示如果其他员工都签订他就签订,但其他员工没有签订,公司也没有找过他,故就一直没有签订。公司则主张其公司多次要求胡八签订劳动合同,但胡八以需要考虑为由拒绝签订,直至2018年2月2日双方还在协商合同条款事宜,并非胡八所称的一直没有找他。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逾期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确系特殊原因导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立法初衷是为了限制和惩戒用人单位故意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规避劳动合同义务的行为。
本案中,公司提供给胡八的劳动合同基本条款具备,胡八对于公司要求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不予否认,但主张条款不合理故拒绝签订,并非用人单位故意不订立,不符合二倍工资罚则制度的立法目的;从双方陈述的劳动合同签订过程可以看出双方就劳动合同条款曾有过协商,且胡八在未提供劳动后尚在与公司进行协商。故公司不应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胡八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9355元的申诉请求。
胡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诉讼,理由如下:
1.公司以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迫使其无法接受而拒签,不应免于二倍工资的责罚;
2.法律规定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唯一选择就是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否则继续留用须支付二倍工资。
二审判决: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继续留用则须支付二倍工资
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继续留用则须支付二倍工资。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改判。胡八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胡八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9355元。
案号:(2018)苏02民终3251号(当事人系化名)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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